最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最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出卖人和买受人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买卖_ _:

1.合同货物:_ _ _ _ _

2.生产地:_ _ _ _

3.数量:_ _ _ _

5.合同价格:_ _ _ _ _ _ _ _

6.包装:_ _ _ _

7.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买方应在7个银行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得分批装运,且无追索权。

8.装运:装运应在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之日起45天内完成。

如果买方订购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装货,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坏/延误费,以总金额的%为限。因此,买方应向卖方提供银行担保。

9.定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后14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向买方支付%的定金或银行保函。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将没收定金。

10.应附文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单;

(2)已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三)原产地证书;

(4)装箱单;

(5)出口_ _ _ _所需的其他主要文件。

11.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规定装运时间前至少14天将装运条件电报通知买方。或者买方 代理应通知卖方装货船预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

12.其他条款:品质、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在装运港进行一次。如果需要其他所需文件,手续费和领事签证费由买方承担。

13.装货时间:当日13: 00或次日8: 00。

14.装货效率:每个天气工作日,除了星期天和节假日,每个舱的库存量为_ _立方吨。

15.装卸缓慢的延误费/罚款:对于_ _ _ _载重吨位船舶,每天_ _ _ _ _ _

16.不可抗力:如果合同的执行受到台风、地震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合同的延误期应等于受事故影响的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通过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进行的国际货物买卖,也是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一种有形商品的买卖合同,这种商品要跨国界流动;无论双方的国籍是否不同,双方的营业地必须在不同的国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核心,国际货物买卖法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而存在的。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当事人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二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和签订,前者是要件,后者是形式要件。1.其本质要求是参与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即有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协商一致。 要约和承诺。quotor 要约和承诺。quot是缔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关键问题。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考的。

(一)关于要约价格a、要约价格的含义是一方当事人以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与另一方当事人就一定条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b .要约的构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应当向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的人作出。所谓的 特定人 即不是一般公众或任何人,因此,发布一般商业广告或向群众散发目录、价目表、商品资料等。不能构成要约,因为没有具体的标的。

任何像这样没有向一个或者多个特定人表示缔约意思的提议,都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即邀请人发出要约;第二,求婚的内容一定要非常明确,这样对方才能考虑。即至少应写明货物的名称,并明示或暗示地写明货物的价格或确定价格和数量的方法或确定数量的方法。必须指出,一旦要约被接受,要约人将受其约束。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但是,对于有效的要约,受要约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要约内容,退回要约人。这就是所谓的 还盘 。反要约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要约。如果原要约人希望按照修改后的条件订立合同,他可以作出承诺,这样合同就可以成立。

根据《公约》,任何与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的地点和时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有关的附加或不同的条件。应视为实质性变更要约价格的条件。要约的效力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消失,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有有效期的,过了有效期就失效;要约也会因要约人撤回而失效。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尚未生效。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虽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也可以防止要约效力的发生;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仍可以撤销其要约,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如果要约规定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按照对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得撤销。中国的报价。中国通常使用美国外贸惯例报价。美国外贸实务的别称: 实盘 or 实盘 。另一方面,还有另一种虚假要约,即愿意在某些条件下有保留地达成交易。

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发价邀请。(2)关于接受A.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公约》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然而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隔地接受应于何时生效存在着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的立法分歧。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投邮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到达主义主张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为欧陆法所采用。

我国对此采用到达主义。《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也是采取到达主义。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

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2.形式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于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具备书面这一形式要件,并须由当事人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显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在其正文部分,这一部分写明了货物买卖的实质性内容,规定了买卖双方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标的物条款2.价格条款3.运输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6.检验条款8.索赔条款9.法律适用条款10.仲裁条款但并不以上举的十项条款为限,倘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条款,而上举的十项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等属于必不可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便告形成。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

以下专就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分别加以说明。(一)卖方的义务包括1.交付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履行此项义务,有时是实际交货,即卖方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有时是象征**货,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关于交付货物,有以下四点需要说明。(1)交货地点当事人如有约定,载入合同,卖方即应在约定地点交货。

凡选定价格条件(贸易术语)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3)“货物相符”问题关于货物的数量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关于货物的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并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 或包装。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份跨国的合约,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多国的法律都有适用的可能性。如果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稳定状态,那么合同条文的解释、合同的履行、拒收、索赔时效等问题都将悬而未决。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尽早确立适用法,而不能依赖灵活性太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事后追认适用法,正如前文所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往往有好几个,不同的法官,即使面对情节相同的案件,也可能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因而难以充分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

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七条 一、货物买卖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为合同条款具体案情总的情况所显示。此项选择可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将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属于原先所支配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而不管这样做是否是早先选择的结果。

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及第三者的权利。第八条 一、在未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作出选择的范围内,合同依合同缔结时卖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二、但是,货物买卖合同应依合同缔结时买方设有其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如果:(一) 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是在买方国家;或者(二) 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卖方国家履行其交货义务;或者(三) 合同根据主要由买方确定的条款和买方向被邀请进行投标的人所发出的邀请书而订立。三、从总的情况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商业关系中,合同如果明显地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将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则该合同依该另一国的法律。

一、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保留的国家,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二、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位于《维也纳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则本条第3款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调整问题。第九条 拍卖和在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上进行的买卖,依双方当事人根据第七条选择的法律,只要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禁止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这种选择被禁止时,则依拍卖举行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十条 一、在选择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情况下,有关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否成立及其实质有效性问题,依该被选择的法律。如果根据该法,选择为无效,则根据第八条确定支配合同的法律。二、买卖合同或其中任何条款的成立及实质有效性,决定于根据本公约确定的将会支配合同或条款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是有效的话。

三、当事人为了主张其并未表示同意,仍可援用其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根据情况依前两款规定的法律决定该问题是不尽合理的。第十一条 一、在同一国家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在形式上有效。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其中一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三、如果买卖合同由代理人订立,则代理人的行为地国为前两款意义中的有关国家。

四、旨在对已经成立或拟订中的合同产生效力的行为,如果满足根据本公约支配或将会支配合同的法律或者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五、上述各款规定不予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在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过保留的国家内设有其营业所的话。